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我区乡镇企业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5]05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处):
为扶持我区乡镇企业的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指示精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对自治区乡镇企业征免税收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乡镇企业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农牧民投资为主体举办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的经济组织。包括:
(一)乡(镇)、村、村民小组或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
(二)农牧民合作、合伙举办的企业;
(三)农牧民个人举办的企业;
(四)乡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职工和地方国有农、林、牧、渔场职工举办的非国有企业;
(六)上述企业之间,上述企业同其他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港、澳、台投资者、境外投资者联合举办的企业;
(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乡镇企业。
二、新办的乡镇企业(除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外)均从投产经营取得收入之日起,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1、工业企业部分返还增值税三年,免征所得税三年。
2、对从事服务业(除旅店业、饮食业)、拖拉机运输及作业的,免征营业税、所得税二年。
3、从事商业经营和饮食业的免征所得税一年。
三、乡镇企业在县城以下爱(含县城)办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投资一律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在县城以上办的生产性投资暂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非生产性投资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乡镇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部分返还增值税五年,免征所得税五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废水、废气、废渣或从企业和私人手中收购的废旧物资进行加工的企业部分返还增值税和免征所得税二年。
五、乡镇企业生产直接为农牧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膜、农药、兽药、农业石制品、农牧机具(含零配件)、挽具以及生产为农牧民生活服务的产品如切面、粉条、酱醋、豆制品、奶制品等部分返还增值税、免征所得税三年。
六、乡镇企业从事简单加工农副产品和生产的编织品免征所得税五年。
七、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办的培训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取得的培训收入,在1997年底前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八、乡镇企业饲养的生猪、菜牛、羊、水产品销售给小费单位和消费者个人的,免征所得税五年。
九、乡镇企业新建的独立核算的冷库、仓储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三年。
十、乡镇企业新办的小水电、小铁矿、小锡矿、小铝矿和喀什、和田、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自治州及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乡)的乡镇办的小煤矿,在1996年底前部分返还增值税、免征所得税。
十一、乡镇企业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严格按照财政部两则两制规定执行,根据自治区实际,其折旧率商业企业可按原值8-10%提取;工业企业可按原值10-12%提取 。
十二、乡镇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按销售收入0.7%提取,1995年底前按实际上交数在税前列支,并免交所得税。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十三、乡镇企业用于辅助性开支(公益事业)、以工补农的费用,可按计税所得额10%在税前列支。
十四、为保证税收秩序正常运转,增值税减免实行先征后返还,即税务机关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财政部门对属于自治区税收部分收入予以返还。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规定执行。
十五、乡镇企业所减免(含返还)的各项税款,必须用于企业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的,当地财政、税务部门有权停止 其减免及返还的税款,并追回已减免(返还)的税款。
十六、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管理,严格审核认定乡镇企业;并督促其严格执行财经政策,认真贯彻执行新会计制度和新税制,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财政部规定提取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等。加强成本核算,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十七、本规定自1995年元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