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阿希金矿地勘资金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9〕16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阿希金矿地勘资金税前摊销的请示》(伊州地税发[2009]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疆阿希金矿的地质勘探工作于1990年至1995年由新疆地矿局第一大队完成。按照“八五”期间国家实行的黄金地质储量承包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阿希金矿协商,每吨储量承包单价为150万元,其中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按105万元/吨拨付,其余45万元由阿希金矿给予补助,核定支付费用为6399万元。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将地勘资金直接拨付给地勘单位。1995年后国家对黄金地质勘探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将拨款改为贷款,阿希金矿地质勘探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纳入基建总投资,用生产收益偿还。200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阿希金矿地质勘探资金6399万元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投入的国家资本金。截止2007年末,新疆阿希金矿地勘资金形成的无形资产余额4276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价基础”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新疆阿希金矿截止2007年末地勘资金形成的资产余额4276万元,从2008年起在不短于十年的期限内分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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