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改制资产评估增值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7〕378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列支的请示》(乌地税发[2007]65号)收悉。经审核,该公司是在原乌鲁木齐市公交总公司基础上,经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并授权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香港珍宝巴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珍宝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组建国有控股企业,乌市公交集团公司承担原乌鲁木齐市公交总公司所属公司资产所对应的全部债权和债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第1条第2款 “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的规定,经研究,乌鲁木齐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净增值1998839.44元应并入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其接受原乌鲁木齐市公交总公司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 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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