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在城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范畴范围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 [2000]11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在城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范畴范围的通知》(新政办[2000]145号)转发给你们,对乡镇企业及私营企业按规定的费率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妇女生育统筹金等准予税前列支。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