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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兄弟们创业那点事儿(五)——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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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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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5 12:4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德州税务
标题: 师兄弟们创业那点事儿(五)——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A4NzM2NQ==&mid=2698243879&idx=3&sn=b39674ccdf2db433c31b4842240fe7ca&chksm=badc964d8dab1f5bcd1742b43cd567140b4bccae43e89c304dc62c5b74dc71d82b8fd29db42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14 17:30
二维码: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政策解读】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允许其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对于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允许其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符合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的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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