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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地方税务局 保地税函[2008]7号 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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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4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保定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保地税函[2008]7号
文件名: 河北省保定市地方税务局 保地税函[2008]7号 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1-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保定市地方税务局
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通知
保地税函[2008]7号

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通知
  保地税函[2008]7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月3日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直属单位: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对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标准调整如下:
  一、市局稽查局查处的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或拟处罚款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市局稽查局查处的达到移送司法机关标准的案件。
  三、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审理的案件。
  原《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通知》(保地税函[2003]10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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