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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本月如何为员工预扣预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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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9-15 11: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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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本月如何为员工预扣预缴个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761173&idx=1&sn=f91d165ecc7ee20621aa3ba78b70b986&chksm=befaf1df898d78c9635521ef83982b1db14bb3875a3643b8eca839c17c357b91e3b65eb90be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14 16:06
二维码:
-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本月您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会跳出下图所示的弹窗提示: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便于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系统已按照新标准进行了升级,请您按照新标准计算、申报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纳税人有疑问的,请协助税务部门做好解释辅导工作。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大力支持。
本月为员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
有什么注意点呢
一起来看看操作步骤吧
首先要确保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升级到了最新版本。点击右下角“关于”,核对当前版本号是否为:V3.1.204。
如果有新员工入职,需要先进行人员信息采集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
人员信息采集
在【人员信息采集】模块登记人员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入职年度从业情形。具体操作如下:
0
1
点击首页左侧“人员信息采集”-“添加”。
0
2
以添加境内人员信息为例,录入新入职员工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性别等关键信息(所有打*号的位置均需填写),如下图所示:
0
3
选择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为“雇员”,任职受雇从业日期填写实际入职时间,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入职年度就业情形是“当年首次入职学生”或是“当年首次入职其他人员”。如下图所示:
0
4
为简化次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手续,建议一并采集员工银行卡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开户行省份、卡号),最后点击保存:
小贴士
为提高工作效率,您可以下载批量采集模板,按照填写规则完成采集后,批量导入人员信息。如下图所示:
0
5
人员信息采集保存后,自动跳转到人员信息列表。有多个人员则继续点击“添加”录入信息,并保存。所有人员信息采集成功后,勾选需要报送的人员,点击“报送”按钮,将人员信息发送税务端验证,如下图所示:
报送成功后,系统自动反馈人员信息报送结果。人员信息列表中身份验证状态为“验证通过”,则表示人员信息采集成功,新入职人员信息采集就搞定啦!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
完成人员信息采集后,点击首页左侧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点击“添加”,可以逐个录入需要采集的员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所有人员信息填写完成后,勾选需要报送的人员并点击报送。如下图所示:
小贴士
可能有员工自行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填报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因此,在每月申报前,先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下载更新】获取最新的扣除信息哦!
完成新入职员工人员信息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后,就可以正常进行本月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了。
在【综合所得申报】中依次操作【1收入及减除填写】、【2税款计算】、【3附表填写】和【4申报表报送】四步流程,信息系统会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累计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申报就完成啦!
如果您在上个月已经准备好了本月扣缴数据,请点击“税款计算”页面的“重新计算”按钮,确保享受最新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各位扣缴义务人,以上就是本月个税扣缴申报的主要流程和注意事项,请您按期申报,并协助税务机关将政策的主要内容和以下三点注意事项告知员工。对尚未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员工,进行个税申报政策及个人所得税APP填报操作辅导。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大力支持!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尚未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享受,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3.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政策依据
《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1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
审核:南京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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