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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9〕7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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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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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3000114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9〕7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9〕7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03-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9〕74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优惠税率有关问题的请示》(乌地税发[2008]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 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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