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13
  • Tax100会员 33179
查看: 617|回复: 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5]098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6-20 10: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2100057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5]09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5]098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1-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5]09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 19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办理,除国家税务总局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外,任何地区、任何部门都无权擅自决定企业汇总纳税。
二、各地税务部门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严格审查认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凡同时具备纳税人三个条件的企业,均应依法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通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