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5]09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 19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办理,除国家税务总局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外,任何地区、任何部门都无权擅自决定企业汇总纳税。
二、各地税务部门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严格审查认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凡同时具备纳税人三个条件的企业,均应依法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