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征新疆康尤美粉业有限责任公司2005-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7〕15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征新疆康尤美粉业有限责任公司2005-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伊州地税发[2006]49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及《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02]103号)第二条第二款 “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农产品加工、旅游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免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即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规定,经审核,同意给予新疆康尤美粉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05-2007年期间减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再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照顾。
请你局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03]103号)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该企业税收优惠的审核、征收及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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