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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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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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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4 04: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开发税务
标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DQ0OTQzOA==&mid=2651428313&idx=2&sn=02896334dd47eb1dd1c1d4ffc12b1bf2&chksm=8482a2a8b3f52bbec6ac57f91085ba12f6becad45e18221bf92345d6a719ca372a1ab162eb7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13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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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解读



征收主体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计征方法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平工资的2倍,取低值2022年上限标准190056元(95028*2)津人社局发〔2023〕8号)
1.关于职工人数
①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②用人单位雇佣已法定退休人员,不应计入在职职工人数中。
③外籍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应当计算在职职工人数。
2.关于残疾人人数
①计入条件:持有《残疾人证》(1至4级均可)或《残疾军人证》 (需1至8级,9-10级不计入) ◆用人单位与其依法签订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服务协议) ◆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保费(自行缴纳保险不算)
②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③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④退休残疾人不计入残疾人人数(因为退休后不能缴纳社保)
⑤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⑥用人单位应按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3.工资总额
①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即应发工资来确定。
②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 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和住房公积金。应包括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 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及个所税。

征收期限
2023年9月1——2023年10月31日

优惠政策
1、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财政部2023年第8号)"暂免征收政策只针对企业,机关、社团、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不得享受。
2、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3、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本市规定就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分档减缴不受登记注册类型限制,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也享受90%减征。

申报提示
1、用人单位如实填写“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和“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其它均为自动计算。
2、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前应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3、免征不等于零申报,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和“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END·


  • 来源: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编辑:天津经开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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