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2007年度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8〕206号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伊犁州地税局:
接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分担贷款利息的请示报告》(新大陆桥办 [2007]98号)。鉴于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未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性质的情况,根据国税函[2002]837号文件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可在税前扣除”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度转贷奎屯分司的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其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奎屯分公司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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