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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9-14 01: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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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扬州税务
标题:
【问答】12366热点问答极速递!这些问题请您关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DkxNjA2NA==&mid=2247520905&idx=3&sn=20c350884bd50c4e302ac33c42cc5c0e&chksm=ec1a4106db6dc810ff51a59c6b6e146f39cdb3fdb85d8fd1069444c30ad1cd3aa43e11530e3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13 17:14
二维码:
-
1.使用税控设备开票的纳税人,新申领的纸质发票无法读入税控设备,应如何处理?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在税控设备内将已领用的纸质结存发票开具完毕并完成验旧或者通过作废并验旧原税控设备中未开具的空白结存纸质发票,纸质发票结存为0,再次申领的纸质发票将切换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具体操作步骤:开票员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立即开票】,点击【纸质发票】,选择发票票类,根据需要选择特定业务/差额征税/减按征税等项目,点击【确定】,进入发票填开界面,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即开具纸质发票。
2.企业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提示需要下载打印控件,在哪进行下载?
打印发票时,系统提示“本机未检测到打印服务”。
方法一:
可以直接点击提示内的“下载打印程序”按钮完成安装,如下图:
方法二:
通过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电票平台打印控件”。
3.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打印发票时,已安装打印控件,但是系统还是提示“本机未检测到打印服务”,应如何处理?
请按以下步骤查看浏览器安全设置是否成功:
步骤1
步骤2
步骤3
步骤4
4.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打印发票时,已经按照问题3方式进行浏览器安全设置了,但打印时仍提示非最新版本,应如何处理?
请先卸载旧版本后,选择最新控件,点击鼠标右键,点击以“管理员身份运行”,重新安装最新控件。
5.如何查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汇总信息?
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可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输入开票起止日期,查询导出后有3个子表格,可以查看发票基础信息、货物清单和信息汇总表。
6.纳税人进行税控设备远程注销前需要注意什么?
建议纳税人进行税控设备远程注销操作前,确认已无税控结存发票、完成税控已开具发票上传和税控发票的征期抄报。
7.纳税人如何进行税控设备远程注销?
具备注销资格的纳税人每次联网打开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后自动弹出提醒,提示纳税人是否远程注销税控设备,提示信息为:“尊敬的纳税人:您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纳税人,无需使用税控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是否需要为您远程注销当前税控设备?”。
纳税人点击“确定”时,如资格校验通过,则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符合远程注销税控设备条件,是否启动注销程序?如确定启动,请保持税控设备在线,若中途出现网络中断、断电、设备接触不良等异常情况,请在本月内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以免影响您的后续申报!”
纳税人点击“确定”后,系统自动执行税控设备注销一系列操作,纳税人远程注销成功后,提示税控设备远程注销成功,提示信息为“税控设备远程注销成功,请妥善保管税控设备,待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回收事宜。”
8.打开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提示具备远程注销税控设备资格后,是否需要立即执行注销操作?
纳税人收到是否进行税控设备远程注销提醒后不需要立即执行远程注销操作,可根据业务需要及税务人员建议按需执行。
9.远程注销税控设备失败且无法登录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时,应如何处理注销?
需要纳税人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并携带名下所有税控设备到当地税务大厅由税务人员进行税控设备注销操作。
10.纳税人名下存在多个税控设备应如何进行税控设备的远程注销?
纳税人名下存在多个税控设备或主分机设备的,需要完成所有分机设备的远程注销后再进行主机设备的远程注销,否则系统会在提示后阻断远程注销税控设备操作。
11.当月已提示具备远程注销资格但因业务需要未对税控设备远程注销,月底时,再次登录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没有收到远程注销提示无法对税控设备进行远程注销?
为避免出现异常情况后无法跨月处理,远程注销功能从每月最后三个工作日起暂时停用,暂时停用期间远程注销提醒不再向纳税人推送。具备远程注销资格的纳税人可在次月1日起再次登录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使用远程注销税控设备功能对税控设备进行远程注销操作。
12.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3.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文件依据: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14.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15.我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政策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16.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另一个享受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17.现在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还可以单独计税?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18.什么样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19.先进制造业企业在政策发布之前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还可以抵减吗?
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20.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新文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21.今年下半年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吗?
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发〔2023〕9号)
来源:江苏税务
编发:扬州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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