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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重磅新规:《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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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启金智库
标题:
国资委重磅新规:《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13 16:5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84009&idx=4&sn=e11c9402c3a3e0679a6dd631bd33b051&chksm=ea9dededddea64fbf1f69d2188752f11e3049bd35666579dea899e5c32b99838c5381810ec8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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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17日郑州 | 县域城镇化及乡村振兴的项目+资金+土地+产业等综合化运作实操和案例专题
摘 要
目前,随着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及不断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从投前的资本去向、投资决策,投中的股权结构、交易安排,到投后的公司治理、监督管理,以出资关系为纽带、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加强对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势在必行。
因此,国务院国资委近期制定下发了《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这显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这一事项向前一步正式进入国资监管的重点关注事项,体现了国资监管进一步强化的新动向。该办法核心内容如下:
国有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应严控非主业投资,审慎选择参股合作方,不得以股权代持、“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明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依据参股企业公司章程,有效履行股东权责,积极参与参股企业公司重要事项决策。
按照规定的退出条件,合理选择方式清理退出低效无效参股股权。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第三条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二)突出主业。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有效发挥参股经营投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三)强化管控。严格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加强审核把关,完善内控体系,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合作共赢。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检查,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第五条 国有企业是参股管理责任主体,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制度,按照出资关系和企业相关规定对参股经营投资进行有效管控。
第二章 参股投资管理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
参股投资金融和类金融企业,应当符合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金融业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充分开展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参股合作方。不得选择与集团公司及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第八条 结合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和股权结构。达到一定持股比例的参股投资,原则上应当享有提名董事的权利。不得以股权代持、“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第九条 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协调推进各方股东在参股企业章程中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设置和权责边界,促进参股企业建立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第十条 通过投资协议或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依法合规、科学合理约定各方股东权利义务,并结合实际明确分红权、人员委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安全生产、特定事项否决权及股权退出等重点事项,避免对参股股权管理失控,有效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要求,健全参股投资决策机制,强化投资决策统一管理。参股投资决策权向下授权应当作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经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由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层决定,授权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达到一定额度的参股投资,应当纳入“三重一大”范围,由集团公司决策。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作为参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新设企业,不得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不得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出资的,应当以公允合理的方式确定国有资产价值。其他股东未按约定缴纳出资的,国有企业应当及时了解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三章 参股股权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对参股股权进行归口管理,建立参股经营投资台账,加强基础管理,全面准确掌握参股企业基本情况。
结合企业实际建立重要参股企业名单,将没有实际控制力但作为第一大股东以及其他持股比例较高的参股企业纳入其中,探索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十四条 依据参股企业公司章程,选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者重要岗位人员,积极发挥股东作用,有效履行股东权责。加强选派人员管理,建立健全选聘、履职、考核和轮换等制度,确保派出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向参股企业的派出人员应当认真勤勉履职,推动参股企业按照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研究决策相关事项,及时掌握并向派出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向派出企业述职,每年至少1次。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参股企业重要事项决策,对参股企业章程重要条款修订、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重大产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和薪酬激励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等事项,应当深入研究论证,充分表达国有股东意见。
第十七条 加强运行监测和风险管控,及时掌握参股企业经营情况,发现异常要深入剖析原因,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发现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并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风险或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加强财务管控,及时获取参股企业财务报告,掌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注重投资回报,根据公司章程等督促参股企业及时分红。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应当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对于投资额大、关联交易占比高、应收账款金额大或账龄长的参股企业,应当加强风险排查。
第十九条 建立参股经营投资评估机制,结合企业发展战略、主营业务等,加强对参股企业公司治理、盈利水平、分红能力、增值潜力、与主业关联度等的综合分析,全面评估参股经营投资质量。根据参股经营投资质量评估等情况,对参股股权实施分类管控,并合理运用增持、减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强价值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
第二十条 按照国有产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参股股权的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相关手续,按期进行数据核对,确保参股产权登记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参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引入其他投资者,国有股东应当在决策过程中,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就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严格规范无形资产使用,有效维护企业权益和品牌价值。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产品注册商标确需授权给参股企业使用的,应当严格授权使用条件和决策审批程序,并采取市场公允价格。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有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国有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原国有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在参股企业兼职,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一般不跨级兼职,不兼“挂名”职务。确需兼职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且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应当重新履行相关程序。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亲属在参股企业关键岗位任职,应当参照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持股比例合计50%以上的参股企业,党建工作原则上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和指导为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其他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东应当加强对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在参股企业得到充分体现,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国有参股企业党组织关系、党建工作领导和指导责任归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有企业的,原则上应当保持稳定。
第四章 参股股权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国有企业应当退出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退出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第二十五条 加强研究论证,创新方式方法,合理选择股权转让、股权置换、清算注销等方式,清理退出低效无效参股股权。
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积极探索委托管理、集中打包、重组整合等措施,集中处置低效无效参股股权,提高处置效率,加快资产盘活。
第二十六条 退出参股股权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履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等程序,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参股经营投资作为内部管控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的内控体系。
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的审计监督,重点关注参股企业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对各级企业负责人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将参股投资、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有关事项列入重点审计内容。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参股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强协同联动,有效落实监管责任。
鼓励具备条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在线监管平台,对国有企业参股经营投资进行实时在线监管。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参股经营投资中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基金业务参股管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以交易为目的且按照金融工具确认的股权投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不超过”“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军辉的评估观察、 WELEGAL公司法务联盟
产融公会 & 启金智库
将于
2023年9月15-17日
在
郑州
举办
城镇化投融资专题(第20期)
《
县域城镇化及乡村振兴的项目谋划+资金投融+土地利用+项目申报+产业招商+产业基金+国企发展等综合化运作实操和案例专
题高级研修班
》
。特邀7位有丰富经验的实战型专家主讲实操经验与案例。
【课程提纲】
第一讲、县域城镇化项目谋划+资金投融+土地综合开发实操及典型案例
(时间:9月15日上午9:00-12:000)
主讲嘉宾:林正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理事,财政部和发改委双库专家,中至远集团总裁。
一、县域城镇化高质量发展投融资新逻辑
二、县域新型城镇化项目策划与投融资实务要点分析及案例分享
三、平台公司授权经营模式转型及与社会资本合作要点分析
四、企业市场化投资新型城镇化项目模式与实务案例
五、县域新型城镇化片区开发项目投融资模式解析及案例分享
六、县域新型城镇化综合开发项目政策联动自平衡模式
七、新政下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项目的融资
八、答疑与交流
第二讲、县域城镇化背景下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发展与投融资模式创新
(时间:9月15日下午13:30-16:30)
·主讲嘉宾:罗桂连,[产融公会]城镇化投融资学友会班主任,上海国有资本运营研究院投融资中心首席专家。
一、城镇化投融资的背景与逻辑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发展
三、投融资模式创新
四、答疑与交流
第三讲、文商旅融合打造城市发展新名片
(时间:9月15日下午16:30-17:30)
·主讲嘉宾:闵闵,金榜(河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一、文旅产业的时代背景及发展机遇
(一)文旅困局与城市困境
(二)文旅项目发展新趋势与规律阐述
二、以文化城,文旅兴城——以项目案例阐述文旅融合实践
(一)文态—— 属地文化的挖掘与活化路径
(二)形态——沉浸式场景的营造要点和方法
(三)业态——产品体系的完善逻辑
三、城市文旅在城市更新中的新机遇——城市文化为起点的全产业链结合
四、答疑与交流
参会人士破冰 互动交流研讨
(时间:9月15日下午17:30-18:00 )
从现场参会的不同地方政府、城投国企、社会资本、金融机构、产业方等不同主体出发,破冰加强彼此认知,现场互动交流研讨。
第四讲、乡村振兴项目申报、资金来源、产业招商及典型案例
(时间:9月16日上午9:00-12:00)
·主讲嘉宾:陈青松,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全球智库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北京青松智联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一、2023 年乡村振兴 8 大支持项目及申报
(一)补贴类
(二)补助类
(三)贷款类
(四)园区示范类
(五)数字乡村类
(六)挂牌认定类
(七)奖励类
(八)其他类
二、乡村振兴项目 12 大资金来源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
(三)涉农资金
(四)政策性银行资金
(五)乡村振兴债券
(六)政府引导基金
(七)商业银行资金
(八)保险资金
(九)担保资金
(十)社会资金
(十一)机构投资金
(十二)资本市场资金
三、 乡村振兴产业招商
(一)招商渠道
(二)招商模式
(三)招商技巧
四、 实操案例: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落地
五、 实操案例: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落地
六、乡村振兴背景下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的重要机遇
七、答疑与交流
第五讲、运用产业基金助力县域经济和乡村振兴资本招商和产业投资实务和案例
(时间:9月16日下午13:30-16:30)
·主讲嘉宾:朱宏飞,方正多策投资管理公司合伙人、董事总经理 10余年产业投资经验,多年农业及大消费产业投融资工作经验。
一、县域经济和乡村振兴的产业发力点
(一)产业基础调研
(二)产业特色挖掘
(三)产业及产业链打造
(四)产业基金如何影响区域经济
二、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的实务要点
(一)什么是乡村振兴产业基金?
(二)如何组建乡村振兴产业基金?
(三)为什么要把涉农补贴资金升级为乡村振兴产业基金?
(四)如何玩转资金与产业?
(五)乡村振兴产业基金,项目在哪里?
(六)政府资金出资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的比例能否低一点?有什么风险?
(七)政府没什么钱,但是要项目怎么办?
(八)乡村振兴基金怎么投资企业?标准是什么?怎么收益?
(九)涉农企业投资风险是什么?怎么把控?怎么规避?
三、乡村振兴的产业招商实务
(一)乡村产业发展现状与特征
(二)乡村产业发展基本模式与特征
(三)乡村产业招商引资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四)现代乡村产业发展的基本思路与路径
四、答疑与交流
第六讲、县域和乡村振兴的土地整治开发利用实务及案例
(时间:9月17日上午9:00-12:00)
·主讲嘉宾:于欣,土地开发利用专家,曾任职于国内甲级规划院土地业务负责人、国内知名科技园区、科技城建设集团。
一、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投资类型、投资模式、盈利模式、融资模式与隐形负债规避
二、乡村振兴之集体土地入市操作前提、流程、产业导入与风险规避
三、案例剖析
四、答疑与交流
第七讲、有效利用土地/土地指标/河砂/矿产/碳权/林权/旅游等公共资源谋划项目及投融资实务要点和典型案例
(时间:9月17日下午13:30-16:30)
·主讲嘉宾:蒋中松,浙江深度求索工程管理咨询总经理,国家发改委PPP入库专家、国家财政部PPP入库专家、金融工程硕士、IPMP项目经理、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中国技术经济协会投融资分会理事。
一、项目策划谋划的现状与形势
(一)项目策划谋划习惯单打、单刀、单线
(二)项目策划谋划需要群策、群力、群智
二、利用公共资源策划谋划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利用公共资源策划谋划项目的必要性
(二)利用公共资源策划谋划项目的可行性
三、有效利用公共资源谋划策划项目的要点与案例
(一)土地资源
(二)土地指标资源
(三)河砂资源
(四)矿产资源
(五)碳权资源
(六)林权资源
(七)旅游资源
(八)政策资源
(九)其他各类资源结合项目开发要点与案例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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