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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纳税人疑难问题解答(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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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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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4 00: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陕西税务
标题: 跨境纳税人疑难问题解答(七)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DUwMzMxOA==&mid=2651583937&idx=1&sn=6f676f5e6b1ad7860fceb50d09eda0be&chksm=8bf5f438bc827d2eb479aa5cfbf837a82b6025c6382d4ecdac7c3984df5d99e3e90aa8a800a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13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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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问即答
问: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是否属于跨境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编辑:杨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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