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摘转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崩度改革通知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6]00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新政办[1995]85号)中有关税收政策摘转如下:
“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其余可购买国库券或定期存款。……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定向债券、国库券及其他种类的国债券和定活期存款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免征税、费。”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实行定额税的个体经济组织,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前列支问题,由税务机关在调整定额时予以考虑。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所得税。”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 l995]85号
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实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改革的任务和目标。我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城镇各类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当前改革的任务:一是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二是开展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试点工作;三是按照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落实个人缴费制度;四是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五是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六是努力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七是按照社保险管理和基金经办分开的原则,明确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与基金经办机构的职责。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并逐步实现全区养老保险一体化。各地都要按照这一目标要求,制定出当地的养老保险计划。
二、改革的原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实现平稳过渡等原则。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我区城镇企业当前按地、州、市政府(行署)确定的费率(确定前报经自治区劳动厅审核)缴费.,以后逐步过渡到全区统一费率;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实得工资为依据,下同)的3%缴费,以后随着工资的增长,原则上每两年增加一个百分点,至8%为止。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本人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缴。已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逐步提高,要稳定企业的缴费比例,并逐步使之有所下降。目前仍按企业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两项计缴养老保险费的地区,应逐步改按企业缴费基数(以本企业职工平均个人缴费基数乘以上一月份职工人数的积为依据,下同)计缴。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差额收、付的,应逐步改按金额收、付。企业合并、兼并、租赁、承包,在清偿债务时,应优先清偿职工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比例分别划入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养老基金。企业破产,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t机构清偿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积极推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试行办法》进行(见附件)。自治区确定先在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哈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地区要认真做好培训、宣传工作,并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办法,于明年1月1日起实行。自治区将通过试点,逐步完善推广。
五、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养老保险覆盖面要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职工,包括国有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联营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本通知所称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使用三个月以上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以及各类自由职业者,应依法参加统一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六、恰当确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比例和积累率。根据我区实际,确定职工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为个人缴费基数的14%。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积累率可按企业缴费基数的2%掌握。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每年7月1日按本地职工平均工资(以统筹地区所有企业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依据,下同)增长额40-80%调整一次基本养老金,本地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比例由自治区社会保险委员会确定。
八、大力发展并逐步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自行选择经办机构。补充养老保险费,应按职工贡献大小、工龄长短划分档次,交由经办机构专项存储。职工退休时根据本人自愿,可一次或分期付给本人。职工死亡,其充养老保险费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九、提倡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本人经济能力自愿缴纳并选择经办机构。提倡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的利率均按银行的城乡居民同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十、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各地应按新政发[1994]29号文件规定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交调剂金。每年2月底为上缴调剂金的截止日期。调剂金的具体调剂使用办法由自治区社会保险委员会另行制定。
十一、切实抓好基金管理,确保基金保值增值。要采取多种措施,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提高收缴率。当前,养老保险基金恤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其余可购买国库券或定期存款。对定向债券、国库券、定期存款,银行应根据养老金实际支付需要,允许随时兑现,并保证相应的利息。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定向债券国库券及其他种类的国债券和定活期存款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免征税、费。严格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精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当年收缴的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服务费。具体提取比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行署)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支预、决算,报当地政府在预算中列收列支,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十二、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各地应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委托银行代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在大型企业或按行政区划在城镇区、街设立派出机构的办法,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逐步将主要由企业管理离退休人员转为主要依托社区管理或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
十三、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制定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运营和保值、增值。各地要设立由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委员会和由政府、企业、工会与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审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措施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和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及基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
十四、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指导、监督和推动。自治区体改委要积极参与试点、协调工作。自治区计委、经委、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工会等有关部门也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协同配合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务求抓出实效。要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试行办
法》向群众解释清楚。要积极培训干部,精心组织测算,积极稳妥地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试点工作,确保新、老办法平稳过渡,努力维护社会安定。各地区对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地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生产建设兵团及自治区批准按行业统筹的单位,参照本通知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