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兵团乡镇企业征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l1996]6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兵团乡镇企业征税问题的复函》 (新政办函[1996]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执行9 9号文件规定精神,积极支持兵团乡镇企业的发展,凡符合乡镇企韭条件的,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新地税二字[1995]056号、新地税二字[1995]060号文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照顾。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乡镇企业的管理,认 真做好新办乡镇企业的认定和原办乡镇企业的检查 清理工作,凡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一律不得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享受优惠政策已湔的乡镇企业应按时恢复征税;对于减免税期满后,随意转交为国有企业的应视为假乡镇企业对待,清理、遭缴所 减免的税敖;对于以欺骗手段假冒乡镇企业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缴 应纳税款并予以处罚。
三、对于兵团乡镇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自治 区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出台优惠政策扶持乡镇 企业,目的是发展和壮大乡镇企业,促进整个自治 区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兵团乡镇企业享 受减免税期满后,理应为自治区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并按规定缴纳地方工商各税。对于兵团乡镇企业减免税期满后,转变为国有企业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应如数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地方工商各税以及属于地方部分的增值税。在具体执行时间上,可分别税制改革前后的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即对于1993年底前已转为国有企业的,可免予追缴1993年底前已减免的税款,1994年1月1日以后不得再享受优惠政策;对于199 4年1月1日以后享受优惠政策期满或中途转变为国有企业的,应如数追缴所减免的税款。对于有些企业追缴有困难的,可通过银行扣缴。
附件 关于兵团乡镇企业征税问题的复函.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