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083
  • Tax100会员 28006
查看: 62|回复: 0

[51社保网] 上班途中遭遇台风意外受伤或身亡,为什么不被认定工伤?

3400

主题

3415

帖子

904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904
2023-9-13 00:3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51社保网
标题: 上班途中遭遇台风意外受伤或身亡,为什么不被认定工伤?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12 07:2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DI2MTY2MA==&mid=2652023492&idx=4&sn=86485e1166b18ee4f86f98d591b0cdef&chksm=bda182378ad60b21e19e09f0591ba851aec1e922c0ac6e504d29219f0251c33ccbb58478659d#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最近的台风暴雨天气,对于打工人来说上下班就是一个不小的挑战,通勤路上可能发生各种意外,那么如果发生意外了,会被认定工伤吗?

有一个接近10年的典型案例,鱼小保给大家分享下。



案情回顾

冯默风是海口某餐饮公司员工。

2014年7月18日,海口遭遇十六级“威马逊”超级台风。

当天晚18时许,冯默风从家中步行到餐厅上晚班,在途经解放西路时,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中头部,送至医院急救,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11月17日,冯默风母亲陈玉娟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5年3月16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冯默风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陈玉娟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复议。省人社厅经审理后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161号决定书。



陈玉娟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理由:事发地点是居住地至工作单位之间的必经路途,应当认定为工伤。

1、冯默风所受人身伤害符合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工作目的的认定工伤条件。冯默风在餐厅工作,因其家与上班工作地点比较近,平时都是步行往返其家和工作单位。冯默风的受伤地点是其居住地至工作单位之间的必经路途,冯默风在上班途中受的伤,是工作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例举了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不能穷尽应当认定工伤的全部情形,该条款只是例举,因而不可能穷尽应当认定工伤的全部情形。未列举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也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冯默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理应得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

3、因意外事故遭受的伤害与交通事故等遭受的伤害对受害职工及其家人来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同样在上班路上、同样是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其它事故不予认定,也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面对如此详情的起诉理由,法院会怎么看呢?



法院判决

市人社局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161号决定书以及省人社厅作出的2号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1、事实方面。2014年7月18日海口遭遇十六级“威马逊”超级台风,公司于7月15日已将“华侨大厦物业管理处防台风通知”张贴在餐厅文化墙,员工均已熟知。7月18日冯默风完成上午工作后回家,晚班工作时间为18:30至20:30。由于天气原因,公司领班告诉上晚班的同事(含冯默风),中午不要回家(留在餐厅避台风),一定要坚持回家的,下午上班前需先打电话给餐厅,然后确定是否上班。因冯默风在“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导致被超级台风刮断的树干砸到不幸身亡。

2、适用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是认定工伤情形的法定条件。但冯默风在“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导致被超级台风刮断的树干砸到不幸身亡,与《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不相同。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而冯默风在“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冯默风明知外出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责任在于其自身,后果也应由本人承担。



法院判决: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

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省人社厅在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依照复议程序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其程序合法。

综上,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无法认定工伤怎么办?

在工伤无法得到认定的时候,作为打工人如何提前筹划,最大化自己利益呢?那么意外险就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法。

平常发生意外,可能导致3种后果:身故、伤残、就医治疗。

针对这3种后果,意外险分别设置了相应的保障:意外身故责任、意外伤残责任、意外医疗责任和意外住院津贴责任。

不同的责任,赔付标准不同。

一、意外身故责任

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则100%给付相对应的保额,即买多少赔付多少。

比如张三因车祸去世,保险公司会一次性赔付一笔钱,保额100万,便会赔付100万,这笔钱可以保障其家人日后的生活。

这里需要明确一点:猝死不属于意外!

所有的猝死都是“蓄谋已久”的,比如连续熬夜加班,导致心脏负担过重,看似是意外,其实是因疾病导致的。

二、意外伤残责任

伤残是分等级的,不同的伤残程度,其赔付比例不同,伤得越重,赔得越多。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将伤残分为了10个等级,1级伤残最重,10级伤残最轻。

1级伤残相当于全残,可以获赔100%的保额,2级伤残获赔90%保额,以此类推,每一等级相差10%的保额,10级伤残赔付10%的保额,具体如下图:


三、意外医疗责任
相比于上面这两种情况,意外医疗的情况轻很多。
比如发生意外摔伤、崴脚骨折等情况,在就医过程中产生的合理医药费都可以通过意外医疗责任补偿。
大部分产品的意外医疗责任会包括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两者往往共用保额,而且保额不高,一般1-2万左右。
此外,在看这部分保障的时候,重点关注是否涵盖社保外的医药费以及报销的比例和免赔额。
四、意外津贴责任
意外津贴责任是和住院挂钩的。因意外导致的住院,可以按天数来补贴相对应保额的住院津贴,一般保额在每天100-300元不等,且每年最多累计赔付的天数为180天左右。这个保障责任和意外医疗报销是不冲突的,可以弥补一部分因住院期间而导致的收入损失。
如果您对商业保险有什么疑问,您也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小助手咨询我们哦~

时在保险是众合云科旗下的员工健康福利管理平台,依托集团的科技实力和共享服务优势,致力于为企业员工提供一站式的团体健康保险解决方案。
案号:(2015)秀行初字第36号(当事人系化名)
内容来源:劳动法





382_1694536508050.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