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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金智库] 工程计价大改!刚刚住建部发布《修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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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启金智库
标题: 工程计价大改!刚刚住建部发布《修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意见稿)》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11 17:0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83956&idx=7&sn=3de7c6b80adcf53db46742747f3b44ba&chksm=ea9dec30ddea6526bffeed08a15ebaf00d62fdb9d63eb4ef300141b5098bc8795478a2f9c33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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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17日郑州 | 县域城镇化及乡村振兴的项目+资金+土地+产业等综合化运作实操和案例专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工程造价改革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拟修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起草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zqyjcin@126.com。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5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以及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款的计价活动。”
小编附原条文: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鼓励发包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小编附原条文:
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工程量计算标准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小编附原条文: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编制依据和方法。”
小编附原条文: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市场价格信息和企业对招标工程成本的分析与预测,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并承担相应风险。”
小编附原条文: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六、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小编附原条文:
第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修改)
七、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和工程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将第三款修改为“招标时,设计图纸完善、技术标准明确、工程变更风险小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小编附原条文: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修改)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修改)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二)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变动超出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
“(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变化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小编附原条文:
第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九、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
“发承包双方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按时间节点或进度节点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并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当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
小编附原条文:
当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修改)
十、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可以自行审核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编附原条文: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修改)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改)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十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如合同无相关约定,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工程竣工文件一并管理。”
小编附原条文: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接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编制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由编制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审核人分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小编附原条文: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十三、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造价工程师在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以及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等工作中,签署有虚假记载、不实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记入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编附原条文:
第二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发承包计价中,出具有虚假记载、不实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小编附原条文: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建设工程前沿

产融公会 & 启金智库 将于 2023年9月15-17日 郑州 举办城镇化投融资专题(第20期)县域城镇化及乡村振兴的项目谋划+资金投融+土地利用+项目申报+产业招商+产业基金+国企发展等综合化运作实操和案例专题高级研修班。特邀7位有丰富经验的实战型专家主讲实操经验与案例。
【课程提纲】
第一讲、县域城镇化项目谋划+资金投融+土地综合开发实操及典型案例
(时间:9月15日上午9:00-12:000)
主讲嘉宾:林正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理事,财政部和发改委双库专家,中至远集团总裁。
一、县域城镇化高质量发展投融资新逻辑
1、区分隐性债务和市场化融资
2、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3、挖掘和规划有经营收入的项目(自求平衡与资源补偿)
4、区分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项目
5、区分委托代建和授权开发
6、授权开发+做大做强平台公司
7、合规合理安排政府资金的使用方式
8、不能以土地出让金融资,以土地的最终产出规划项目并融资
9、大基建时代融资和收益自平衡
二、县域新型城镇化项目策划与投融资实务要点分析及案例分享
1、县域新型城镇化的内涵
2、政府对于投资项目的分类管理及5号文后政府如何合规安排资金用于项目
3、政府只有一年期的预算和三年期的中期规划,但资金支付期需要十年,如何解决?能否签订超过三年的政府支付合同
4、政府如何合规把钱支付平台及社会资本?
5、政府采购、委托代建、EPC是否具有融资的机会,如何融资?
6、财政补贴可否作为融资的还款来源?如何以来自政府的补贴收入合规增强城投的还款能力?
7、为什么非经营性项目必须使用财政资金
8、无经营收入的基建项目如何策划包装
9、如何识别包装企业投资项目?
10、如何定义垫资及垫资与投资的区别
11、施工企业为平台公司垫资合规吗?什么是”硬垫资”?什么是”软垫资”,该如何操作
12、如何甄别项目是否构成隐性债务,银监15号文对于隐债的认定?
13、如何策划自求平衡、资源补偿项目市场化融资及案例分享
13、策划特许经营+路衍经济模式的要点及案例分享
14、2023专项债项目申报要点及案例分享
15、有效利用公共资源谋划策划项目的要点与案例
三、平台公司授权经营模式转型及与社会资本合作要点分析
1、政府授权(ABO)与PPP、特许经营甄别
2、政府授权(ABO)模式合规性分析
3、政府授权模式做大做强地方平台公司的操作要点
4、政府授权(ABO)模式市场化融资运用要点及案例
5、政府授权(ABO)模式政府支付路径的特殊性及合规性安排
6、社会资本参与“政府授权+投资合作+EPC”模式的合规要点及分险防范
7、“政府授权+投资合作+EPC”模式包含的两层付费关系,平台如何与社会资本进行结算支付
8、“政府授权+投资合作+EPC”模式资本金及债务融资案例分享
四、企业市场化投资新型城镇化项目模式与实务案例
1、真假“投资人+EPC”模式如何判断?
2、纯公益性项目打包可否用“投资人+EPC”模式?是否为隐性债务?
3、“投资人+EPC”模式下合规性分析及案例解析
4、“投资人+EPC”模式下收益来源分析及案例解析
5、“投资人+EPC”模式下市场化融资运用要点及案例解析
6、“投资人+EPC”模式下项目资本金筹集模式
7、“投资人+EPC模式”政府补贴怎么补才合规?
8、央企、国企与地方平台合作采用“投资合作+EPC模式”操作项目的两类四种合规模式分析(投建分离、股权型、延付型、债权型)
9、“投资人+EPC”模式与“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的区别及案例解析
五、县域新型城镇化片区开发项目投融资模式解析及案例分享
1、委托代建+采购工程、采购服务模式:操作要点与案例分享
2、做地模式:操作要点及广州国企筹资做地的合规性、可融资性分析
3、专项债模式:两种模式介绍及相关案例分享
4、土地一二级开发分段+联合模式:长沙相关政策及操作案例分享
5、股权(基金)合作+施工模式:投资性退出及股东性退出的两种模式如何操作,项目如何融资?
6、二级赎买一级与二级补偿一级模式:政策依据、操作要点及如何市场化融资
7、反向委托(或反向购买)模式:如何实现一二级联动融资及案例分享
8、包装借款模式:如何合规解决征拆资金与项目资本金,如何进行市场化融资?
9、平台摘地+融资合作建设运营模式:三种模式介绍及应用
六、县域新型城镇化综合开发项目政策联动自平衡模式
1、城市更新模式
2、TOD模式
3、EOD模式
4、IOD模式
5、矿山生态修复自平衡模式
6、砂石资源自平衡模式
7、“先招后拍”模式
8、什么是M0用地?有哪些支持政策?如何融资
七、新政下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项目的融资
1、义务教育和公立医院融资的困境
2、专项债融资
3、“以租代建”模式的应用及其案例
4、“建办分离”模式及其案例
5、民办公用的“共建模式”的应用及其案例
6、“配建模式”的应用及其案例分享
八、答疑与交流

第二讲、县域城镇化背景下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发展与投融资模式创新
(时间:9月15日下午13:30-16:30)
·主讲嘉宾:罗桂连,[产融公会]城镇化投融资学友会班主任,上海国有资本运营研究院投融资中心首席专家。
一、城镇化投融资的背景与逻辑
(一)“人产城”融合发展的特征
(二)浙江的未来社区实践
(三)城市是有机生命体
(四)城市长期综合财力的内涵
(五)城镇化投融资的总体形势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发展
(一)转型发展方向与多层次任务
(二)推进投融资机制改革
(三)推进组织结构调整优化
(四)培育主营业务板块
(五)培育核心能力
(六)聚集高水平人才团队
(七)多元化低成本融资
(八)融资平台牵头PPP模式
(九)转型为产业组织商
(十)有为政府的全力支持
三、投融资模式创新
(一)多元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
(二)全生命周期的融资工具组合
(三)利用公募REITs盘活不动产资产
(四)构建多元化的投融资模式
(五)地方政府投融资创新建议
四、答疑与交流

第三讲、文商旅融合打造城市发展新名片
(时间:9月15日下午16:30-17:30)
·主讲嘉宾:闵闵,金榜(河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一、文旅产业的时代背景及发展机遇
二、以文化城,文旅兴城——以项目案例阐述文旅融合实践
三、城市文旅在城市更新中的新机遇——城市文化为起点的全产业链结合
四、答疑与交流
参会人士破冰 互动交流研讨
(时间:9月15日下午17:30-18:00 )
从现场参会的不同地方政府、城投国企、社会资本、金融机构、产业方等不同主体出发,破冰加强彼此认知,现场互动交流研讨。


第四讲、乡村振兴项目申报、资金来源、产业招商及典型案例
(时间:9月16日上午9:00-12:00)
·主讲嘉宾:陈青松,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全球智库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北京青松智联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一、2023 年乡村振兴 8 大支持项目及申报
(一)补贴类
(二)补助类
(三)贷款类
(四)园区示范类
(五)数字乡村类
(六)挂牌认定类
(七)奖励类
(八)其他类
二、乡村振兴项目 12 大资金来源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
(三)涉农资金
(四)政策性银行资金
(五)乡村振兴债券
(六)政府引导基金
(七)商业银行资金
(八)保险资金
(九)担保资金
(十)社会资金
(十一)机构投资金
(十二)资本市场资金
三、 乡村振兴产业招商
(一)招商渠道
(二)招商模式
(三)招商技巧
四、 实操案例: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落地
五、 实操案例: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落地
六、乡村振兴背景下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的重要机遇
七、答疑与交流

第五讲、运用产业基金助力县域经济和乡村振兴资本招商和产业投资实务和案例
(时间:9月16日下午13:30-16:30)
·主讲嘉宾:朱宏飞,方正多策投资管理公司合伙人、董事总经理 10余年产业投资经验,多年农业及大消费产业投融资工作经验。
一、县域经济和乡村振兴的产业发力点
(一)产业基础调研
(二)产业特色挖掘
(三)产业及产业链打造
(四)产业基金如何影响区域经济
二、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的实务要点
(一)什么是乡村振兴产业基金?
(二)如何组建乡村振兴产业基金?
(三)为什么要把涉农补贴资金升级为乡村振兴产业基金?
(四)如何玩转资金与产业?
(五)乡村振兴产业基金,项目在哪里?
(六)政府资金出资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的比例能否低一点?有什么风险?
(七)政府没什么钱,但是要项目怎么办?
(八)乡村振兴基金怎么投资企业?标准是什么?怎么收益?
(九)涉农企业投资风险是什么?怎么把控?怎么规避?
三、乡村振兴的产业招商实务
(一)乡村产业发展现状与特征
(二)乡村产业发展基本模式与特征
(三)乡村产业招商引资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四)现代乡村产业发展的基本思路与路径
四、答疑与交流

第六讲、县域和乡村振兴的土地整治开发利用实务及案例
(时间:9月17日上午9:00-12:00)
·主讲嘉宾:于欣,土地开发利用专家,曾任职于国内甲级规划院土地业务负责人、国内知名科技园区、科技城建设集团。
一、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投资类型、投资模式、盈利模式、融资模式与隐形负债规避
二、乡村振兴之集体土地入市操作前提、流程、产业导入与风险规避
三、案例剖析
四、答疑与交流

第七讲、有效利用土地/土地指标/河砂/矿产/碳权/林权/旅游等公共资源谋划项目及投融资实务要点和典型案例
(时间:9月17日下午13:30-16:30)
·主讲嘉宾:蒋中松,浙江深度求索工程管理咨询总经理,国家发改委PPP入库专家、国家财政部PPP入库专家、金融工程硕士、IPMP项目经理、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中国技术经济协会投融资分会理事。
一、项目策划谋划的现状与形势
二、利用公共资源策划谋划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有效利用公共资源谋划策划项目的要点与案例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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