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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纳税人疑难问题解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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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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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1 22: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榆林税务
标题: 跨境纳税人疑难问题解答(六)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jcwMzA2Mw==&mid=2649807763&idx=5&sn=5f6bbd95e77ed8934b46fee6543bfda0&chksm=82c2102bb5b5993d79f5090833a54864e519f7e5bbd3603334ed8571f721dd0d135e371414a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1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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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问即答
问: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并通过保税区内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货物,区外企业如何申报办理申报退(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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