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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库]
工伤私了协议赔偿金额比法定标准低27万有效吗?(高院再审)|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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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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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劳动法库
标题:
工伤私了协议赔偿金额比法定标准低27万有效吗?(高院再审)| 劳动法库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09 11:4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EzMTU5OQ==&mid=2650818990&idx=1&sn=33bd29f38c1d752b93e595ac44b32ea3&chksm=80d5b58eb7a23c983b3a09576d71849c2f726ec4222a307fd911babeef5cb14aee2328ae6441#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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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实务案例,仅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实务文章,信箱:szlaw@qq.com
王大路是江苏润达公司员工。
2016年12月27日,王大路在工作过程中被车辆撞伤,当场死亡。
2017年1月6日,公司与家属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一份,载明:
现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亡情形,现甲、乙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
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死亡待遇款(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35万元整,该款项于本协议订立时,乙方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到位,即一次性给付。
协议第四条约定:上述款项给付后,双方之间的工伤、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劳动、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此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此类权利。
第五条约定: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协议签订当日,公司向家属支付赔偿款300000元,2017年4月14日又支付赔偿款50000元。
2018年2月5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大路死亡性质为工亡。
事故发生后,王大路家属还获得肇事方车辆保险公司赔偿款共计795000元。
王大路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
《工伤赔偿协议》履行后,王大路家属认为按照法定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为623900元(31195元×20倍),公司已支付赔偿款350000元,还需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73900元,双方发生争议。
一审判决:《工伤赔偿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就工伤待遇达成的协议,其内容并非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而是对工伤待遇赔偿责任的承担所作出的约定,其性质并非劳动合同,而是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行为,协议是否具有可撤销性,关键看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
本案中,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王大路已经死亡,家属对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应当有所认识,双方进行协商的过程,是各自综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博弈的过程,对预期的风险都应当有预判能力,从赔偿协议的内容看,既约定了赔偿金额,又列明了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还写明了参照的法律,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是知情的,故不能认定家属在订立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
关于是否构成显示公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因王大路死亡,家属可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23900元(31195元×20倍),公司已支付赔偿款350000元,并未低于法定标准的50%,家属实际所获补偿不符合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故不宜认定为显示公平。
综上,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家属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且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
故公司无需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73900元。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包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都不得强迫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本案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未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有一方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赔偿协议内容看,既约定了赔偿金额,又列明了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还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亡情形,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是知情的,对自己能够获得预期利益是可知的,故不能认定家属在订立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以及协议内容显示公平。
赔偿协议还明确约定,赔偿款项给付后,双方之间工伤、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此后再无任何纠葛,家属不得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此类权利等。上述赔偿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现家属认为,在未认定工伤前提下达成赔偿协议可予撤销,要求公司补足法定工亡赔偿标准,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公司无需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协议书是极端悲伤的情况下心智混乱所签,实乃迫于无奈,显失公平
家属不服,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我们与公司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本案从王大路发生工亡到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仅9天时间,我们同意由公司赔偿35万元,并非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王大路工亡事故发生时临近春节,我们在极端悲伤的情况下心智混乱,加上警方要求配合调查肇事者刑事责任等诸多因素,迫于无奈才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因工伤事故属于法定责任,本案应适用工伤劳动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司补足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20倍),我们所获赔偿35万元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
高院裁定:从协议书内容看,当事人对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是知情的,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江苏高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工伤赔偿协议》有公司代表及家属签字确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予以盖章证明,原审法院认定《工伤赔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
同时,从《工伤赔偿协议》内容看,既约定了赔偿金额,又列明了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还表明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亡情形,说明各方当事人对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知情,公司赔偿家属35万元不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赔偿协议》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综上,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0)苏民申5666号(当事人系化名)
深圳公开课下周要开讲了!劳动法库推出实务课程
劳动合同订立及解除实操技巧
!纯干货,后附报名方式!
劳动法库出品
必是精品
1
劳动合同订立及劳动合同解除实操技巧
深圳
2023年9月15-16日
据统计,多数劳动争议均和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关,而很多风险点在入职阶段时已经埋下,如何控制其中的法律风险,是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的技能。
本课程从用人单位实操作角度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中最新意见,详细为你讲解劳动合同订立环节、劳动合同解除环节中的风险控制要点和实操方法!纯干货,杜绝水分!席位有限,先报先得!
课程大纲
劳动合同订立及劳动合同解除实操技巧
主讲:李迎春律师
资深劳动法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担任过的社会职务包括深圳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杂志专家团特邀专家,中国饭店协会法律专家委员会高级顾问等,对劳动法研究具深厚造诣,尤其在企业用工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实务经验丰富,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多本劳动法实务著作。
一、劳动合同订立实操技巧
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切合企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企业尤为重要,完善的合同条款能够防范很多法律风险,本专题告诉HR怎么设计合同条款,在合同订立环节洞察法律风险,操作游刃有余!
1、该签一份怎样的劳动合同(固定、无固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2、合同订立时间与入职时间不一致的法律风险点与防范方法;
3、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怎么签订?需注意那些问题?
4、劳动合同中员工(乙方)栏填写信息的设计思路;
5、劳动报酬条款的约定方法;
6、工资支付时间的约定及法律风险;
7、约定工作岗位还是工作内容?条款的设计思路;
8、调岗条款的预先设计与约定方法;
9、工作地点条款的设计与工作地点的变更;
10、工作时间条款的约定;
11、劳动合同补充条款的设计;
12、试用期期限约定的注意事项及技巧;
13、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与约定方法;
14、如何设计试用期的录用条件?试用期考核的注意事项?
15、“一次试用”的理解与运用;离职后重新入职能否再约定试用期?
16、先签试用协议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17、试用期内员工休病假导致无法试用,能否延长试用期?
18、试用期不合格能否延长试用期?
19、协商变更试用期期限是否属约定第二次试用期?
20、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标准与防范技巧;
21、劳动合同条款与规章制度条款冲突的法律风险及处理;
22、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节点控制;
23、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应对方式;
24、劳动合同补签、倒签、代签法律风险防范及实操要点;
25、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还要继续支付吗?
26、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防范技巧;
27、各种原因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救措施;
28、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与实务要点;
29、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是否算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
30、合同到期后与关联公司签合同是否算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
31、第三次劳动合同签了固定期限是否违法?是否需支付二倍工资?
32、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能否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
33、电子劳动合同怎么签?实操时该注意哪些细节?
34、员工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确认合同内容视为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吗?
35、和实习生该签什么样的合同?
36、非全日制用工注意事项;
37、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38、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会有何法律风险?
二、劳动合同解除实操技巧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形态、类型分析
1、劳动合同的解除形态分析;
2、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中的败诉原因分析。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实操技巧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点及实操要点;
2、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和员工提出协商解除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3、如何认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重大误解”?
4、协商解除后员工以生病或者怀孕为由反悔如何处理?
5、如何认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存在“显失公平”?
6、协商解除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低于法定标准是否有效?
7、如何应对员工签了协议后又以协议约定的费用过低为由要求补差或推翻协议?
8、协议书中约定“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权利,不得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员工能否反悔再告公司?
9、制作一份完善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需具备哪些条款?(提供范本);
(三)员工辞职与不辞而别的处理及实操技巧
1、员工辞职,公司能否不批?能否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2、员工在服务期内提前30天通知辞职要承担违约金吗?
3、公司能否与员工在合同中约定超过30天的辞职通知期?
4、员工提出辞职后尚在30天通知期反悔不愿意离职,如何处理?
5、员工提出辞职,公司能否在30天通知期内随时要员工离职?
6、员工提出辞职后公司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有何风险?
7、30天通知期届满后员工仍在继续提供劳动,辞职还有效吗?
8、员工提出辞职后公司还能做出违纪解除处理吗?
9、辞职通知期遭遇脱密期,如何处理?
10、收到员工的辞职信后,HR该做些什么来避免法律风险?
11、公司如何约束员工不遵守辞职通知期而擅自离职?
12、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未提前30天通知辞职需赔偿一个月工资是否有效?
13、员工辞职未提前通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是否需赔偿公司损失?公司如何举证?
14、员工不辞而别(自动离职),劳动合同是否自动解除?公司如何操作才可避免风险?
15、员工不辞而别(自动离职)后,尚未发放的工资公司能否不予发放?
(四)员工被迫解除合同的处理及实操技巧
1、员工被迫解除合同的几种常见理由及操作手法;
2、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
3、公司搬迁,员工能否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
4、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员工能被迫辞职要求经济补偿吗?
5、公司单方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或变更职位、降低职务,员工能否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6、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员工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处理;
7、公司未缴社保或未足额缴社保,法院是否支持员工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
8、公司与员工约定不缴社保,员工能否事后反悔以公司未依法缴社保被迫解除要求经济补偿?
9、公司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能被迫解除要求经济补偿吗?
10、公司之前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员工被迫解除要求经济补偿金能否支持?
11、公司改变员工的工资结构,降低基本工资标准,提高绩效工资、奖金等项目的标准,员工能否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12、公司超时加班,员工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吗?
13、员工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解;
14、员工以公司未支付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如何处理?
15、在工资支付方面,公司如何操作才可避免被迫解除带来的风险?
16、员工提出被迫解除后发现已怀孕,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17、员工被迫解除理由不成立的,是认定解除无效,还是认定合同已解除?
18、员工先以个人理由提出辞职,事后又以公司存在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法院会如何处理?
19、员工离职时没说明被迫解除理由,离职后能否主张被迫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20、女职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损失到哺乳期满,如何处理?
(五)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技巧
1、解除试用期员工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2、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胜任工作;
3、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流程;
4、试用期录用条件的设计与约定方法;
5、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时间节点控制;
6、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7、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求休病假,公司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
8、员工在试用期迟到3次以上,能否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9、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司法审查标准是什么?
(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实操要点
1、规章制度未履行民主程序,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能否解除?
2、规章制度未公示告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如何处理?
3、裁判机关认定规章制度是否合法的条件与规则;
4、规章制度制定中的民主程序流程设计与操作方法;
5、规章制度公示告知的操作方法;
6、规章制度中解除条款设计的常见错误及应对方案;
7、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方法;
8、下级单位用上级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及解决方案;
9、员工不当行为十分严重,但规章制度中却未规定,公司如何解除才无风险?
10、员工经常违反规章制度,但每次都不严重,公司能否解除?如何操作?
11、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适用技巧;
12、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在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适用技巧。
(七)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解除要点
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正确理解;
2、如何界定“严重失职”和“营私舞弊”?
3、“造成重大损害”如何认定?如何在规章制度中进行量化?
4、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但未造成重大损害,能否解除?如何处理?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损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能否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6、HR在操作解雇需注意的细节。
(八)双重劳动关系解雇实务操作
1、兼职与双重劳动关系;
2、双重劳动关系的解雇方案选择与举证;
3、员工做微商、开网店、开网约车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4、双重劳动关系解雇的转化方式与风险规避。
(九)员工欺诈行为的解除要点
1、员工常见欺诈行为;
2、员工入职时隐瞒疾病史,公司能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3、员工隐瞒犯罪前科入职,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4、员工学历虚假,但已入职多年,公司还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5、员工欺诈入职获得高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求返还工资?
6、隐婚隐孕的特别处理;
7、欺诈行为解雇的操作要点与细节。
(十)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除要点
1、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界定标准;
2、员工由于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最终因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3、员工被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4、员工被刑事拘留期间公司是否需支付工资缴纳社保?
5、员工被行政拘留,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操作才没有风险?
6、刑事责任解雇的要点与注意事项;
(十一)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的解除要点
1、如何准确理解“医疗期”、准确判断“医疗期”的期限?
2、医疗期的计算直接影响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如何统计员工的医疗期?
3、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败诉点分析;
4、员工医疗期满后继续要求请病假,公司如何处理?
5、如何证明患病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6、公司给医疗期满员工另行安排工作是否需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否降薪?
7、医疗期满后员工不回来上班,公司解除合同如何正确操作?
8、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前是否必须做劳动能力鉴定?
9、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10、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及实操要点;
(十二)不能胜任工作员工的处理与实操
1、如何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能否降薪?
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安排培训好还是调岗好?如何选择?
4、员工不胜任工作,既不同意参加培训也不同意调岗怎么办?
5、员工对公司的绩效考核结果不认可、不签字怎么办?
6、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常见败诉点分析;
7、公司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8、公司解除不能胜任工作员工,既未提前30天通知也未支付代通知金,算违法解除吗?
9、如何合法的解除不能胜任工作员工?
10、对不能胜任工作员工能否转化为其它解除方式?如何转化?
(十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解除要点与实操
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认定?
2、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是否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部门撤销、岗位取消是否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业务外包是否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5、公司对外合作项目终止是否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6、员工丧失相关资质条件或任职资格是否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7、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雇的程序性要求;
8、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雇的操作要点与细节。
(十四)非过失性解雇的方案选择及经济成本、法律风险分析
1、提前通知与代通知金;
2、方案选择及经济成本、法律风险分析;
3、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
(十五)经济性裁员的实操要点
1、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情形;
2、经济性裁员的人数要求;
3、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要求及操作流程;
4、经济性裁员中不得裁减人员及优先留用人员;
(十六)解除五类特殊员工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解除注意事项;
2、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及注意事项;
3、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医疗期内的员工?
4、解除“三期”内的女职工需注意什么?
5、临近退休员工,在解除时需注意什么?
(十七)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操作要点
1、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或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解除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解除?如何把握合理期限?
2、汇总不同解除理由对应的程序要求;
3、哪些劳动合同解除情形需事先通知工会?是否需工会同意?
4、解除对象为工会主席时,如何履行通知工会程序?
5、解除劳动合同时忘记通知工会了,事后如何补救?需注意什么?
6、公司尚未建立工会组织,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事先通知工会”是否仍为必经程序?如何控制风险?
7、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需注意的事项;
8、员工拒绝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怎么送达?
9、离职手续的办理瑕疵与法律风险。
(十八)离职证明的开具及法律风险
1、员工离职未经公司同意,公司能否不开离职证明?
2、离职证明需写哪些内容?
3、离职证明中能否写上离职原因?
4、不给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可能导致哪方面的赔偿责任?公司如何抗辩?
5、员工“自离”,事后告公司不开离职证明要公司赔偿,公司如何防范风险?
(十九)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计算
1、离职补偿中的N、N+1、2N+1、2(N +1)有依据吗?公司如何把握?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怎么确定?是否包括加班费、年终奖、津贴、补贴等费用?
3、解除劳动合同前员工存在病假、事假、停工等情形,经济补偿基数怎么计算?
4、什么情况下经济补偿可以超过12个月?什么情况下不超过12个月?
5、代通知金的标准如何计算?
6、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人社部481号文废止后是否还需分段计算?
7、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计算方法;是否也受12个月限制?
8、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时间地点
深圳
2023年9月15-16日(福田中心区五星级酒店)
4680元人民币/每人
(含培训费、资料费、会务费、两天酒店自助午餐等),住宿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提前一周以上付款的享受优惠价4280元/人,3人以上
享受团购价3980元/人,
开课前一周向参会学员发送报到通知、告知具体学习地点、乘车路线等事宜。
其它课程(可点击报名)
工资支付与违纪处理实操技巧(上海)
离职环节法律风险控制与实操精要(广州北京)
报名咨询:13641150002(王老师),微信号13581697297,添加微信需注明“报名咨询”
(扫描微信二维码,注明“课程报名”)
特别提示:如公司需安排内训,内训定制事宜请联系林律师沟通,联系方式13809895810(微信同号,申请验证请注明“内训事宜”),lawyerl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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