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征新疆通宇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3户国家鼓励类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5〕10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征新疆通宇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3户单位企业所得税的的请示》(乌地税发[2004]150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及《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03]10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通宇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01年、2002年、2003年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4年暂按15%预缴企业所得税;新疆绿色使者空气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设备招标中心2003年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4年暂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03]103号)中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上述3家企业2010年前各纳税年度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审核、征管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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