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免克拉玛依地威诺节能有限责任公司等9户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5〕520号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克拉玛依地威诺节能有限责任公司等9户企业减免税的请示》(克市地税发[2005]139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克拉玛依威诺节能有限公司、新疆中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科力新技术实业公司、独山子华宇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泰盛房地产开发公司、独山子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 、克拉玛依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安泰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减按15%的税率缴纳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二、同意免征新办企业塔城市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