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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发布 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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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9-11 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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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秦皇岛税务
标题:
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发布 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MTIwNzA3OQ==&mid=2649937429&idx=1&sn=0d1c35463bf5ac6e73640006995528b4&chksm=8ef70a5db980834ba191f2f4a8708b4976aeace2ad0e01ec57e254ea384ca3b9c7f41319341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11 15:52
二维码:
-
点击蓝字,关注秦皇岛税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进一步加大税费优惠力度,提振企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持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近日连续发文,延续优化实施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税收优惠】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为小微企业等群体提供融资担保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的税收优惠】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
元
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来源:秦皇岛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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