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交叉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7〕74号
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能否一并执行的请示》(阿地税发[2006]126号)收悉。对于已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能否同时执行区外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以上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交叉使用。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第一条“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交叉问题中明确,对执行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时,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这个规定是执行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普遍原则。但是,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是对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政策,不是减免税优惠政策,可以与其他减免税优 惠政策累加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