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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国家税务局 唐国税发[2008]108号 唐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纳税人跨县区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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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唐山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唐国税发[2008]108号
文件名: 河北省唐山市国家税务局 唐国税发[2008]108号 唐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纳税人跨县区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7-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唐山市国家税务局
唐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纳税人跨县区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唐国税发[2008]108号

唐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纳税人跨县区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唐国税发[2008]108号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11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
  为统一规范办理纳税人跨县区迁移等相关涉税事项,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持税源管理的延续性,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和《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06]2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办理迁移的范围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办理纳税人迁移手续。但对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不含行政区划变动),而在迁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迁入地又重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重新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纳税人,则不属于办理纳税人迁移手续的范围,应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对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不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二、关于纳税人办理迁移的程序
  (一)纳税人跨县区迁出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址变动前,向迁出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跨县区迁出事项。
  (二)迁出地税务登记机关应按照注销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对迁移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后,核准纳税人的跨县区迁出事项,制作《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交纳税人。
  (三)纳税人跨县区迁入的,应当在迁出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出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迁出地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等资料,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手续。
  三、关于纳税人跨县区迁移其他管理事项处理
  (一)迁移纳税人的账目管理
  受理纳税人迁入登记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账目管理,不要求纳税人重新建账,承认纳税人原有账目的延续性。
  (二)迁移纳税人的资料管理
  纳税人的税收管理资料不做移交,税务机关对迁出的纳税人税务登记注销后,有关税务资料按一般注销税务登记资料归档管理;迁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新的税务登记后,形成新的纳税人管理资料。如有业务需要,可到纳税人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调阅档案资料。
  (三)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
  迁达地税务机关原则上承认纳税人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但要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有关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
  1、出口退税资格。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具有出口退税资格的纳税人,应在迁出之前按照规定取消其出口退税资格。迁达地税务机关应重新办理纳税人出口退税资格。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正式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中注明。迁达地税务机关凭迁出地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认可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要按有关规定补办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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