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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26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市俊达广告有限公司等6户新办企业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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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100001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4]267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26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市俊达广告有限公司等6户新办企业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6-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市俊达广告有限公司等6户新办企业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4]267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乌鲁木齐市俊达广告有限公司等6户单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乌地税发[2004]65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第三条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乌鲁木齐市俊达广告有限公司等6户2001年新办企业在下述期限内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
序号

企业名称

申请免征年限

1

乌鲁木齐市俊达广告有限公司
2003.5-2004.4

2

新疆方夏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004.1-2004.12

3

乌鲁木齐新吉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2002.3-2004.2

4

新疆京海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2003.8-2004.7

5

新疆金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3.1-2004.12

6

新疆九洲熏蒸消毒有限责任公司
2003.10-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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