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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5]15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若干填列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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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210002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5]1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5]15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若干填列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3-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填列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5]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0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lt;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gt;若干填列口径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新地税二字(1994001号、新地税二字(1994048号通知的要求,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附表“其他企业”表中填报,有关数据应在该附表的“其他”栏中统计列示。
2、乡镇企业应分别“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等经济性质随所属行业统计填报。
3、股份合作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附表“集体企业”表中填报。
4、对少数定额征收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和季报说明中,应针对企业经营状况、账务核算情况、所得税税收负担情况等进行详细分析说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035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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