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全国八届四次人大代表要求对新疆地方国有农场实行优惠改策的意见
新地税二字[1996]02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提案查办处:
转来《关于要求对新疆地方国有农场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现行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就《意见》中涉及免征地方国有农场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税(增值税属国家税务局
的业务范围)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地方国有农场属于征税范围,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税制后,考虑“八五”后两年财政对农牧等行业实行包干办法,国家对农牧等行业采取了照顾性措施。即在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后,实行一年汇缴一次,企业较之原包干办法多缴的部分,实行财政返还。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未增加企业负担。
三、关于免征地方国有农场农产品初步加工的所得税,涉及面过宽,会形成其他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包括乡镇企业、供销社企业的税负不平,引起连锁反映。鉴此,对于个别地方国有农场从1996年度起按统一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而不宜对所有地方国有农场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都免征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