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50
  • Tax100会员 33178
查看: 656|回复: 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6]02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全国八届四次人大代表要求对新疆地方国有农场实行优惠改策的意见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6-20 10:3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4170001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6]02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6]02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全国八届四次人大代表要求对新疆地方国有农场实行优惠改策的意见
发文日期: 1996-05-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全国八届四次人大代表要求对新疆地方国有农场实行优惠改策的意见
新地税二字[1996]02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提案查办处:
转来《关于要求对新疆地方国有农场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现行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就《意见》中涉及免征地方国有农场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税(增值税属国家税务局
的业务范围)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地方国有农场属于征税范围,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税制后,考虑“八五”后两年财政对农牧等行业实行包干办法,国家对农牧等行业采取了照顾性措施。即在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后,实行一年汇缴一次,企业较之原包干办法多缴的部分,实行财政返还。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未增加企业负担。
三、关于免征地方国有农场农产品初步加工的所得税,涉及面过宽,会形成其他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包括乡镇企业、供销社企业的税负不平,引起连锁反映。鉴此,对于个别地方国有农场从1996年度起按统一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而不宜对所有地方国有农场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都免征所得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