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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企二[1994]26号 关于对本市宣传文化系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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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10/t28637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沪财企二[1994]26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企二[1994]26号 关于对本市宣传文化系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4-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对本市宣传文化系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4]26号


   
  经请示市领导同意,自1994年1月1日起,本市宣传文化系统电影局、新闻出版局、解放日报社、文汇报社、新民晚报社、青年报社开始执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有企业一律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所得税,税率为33%,并实行税后还贷。原实行的零承包优惠政策停止执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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