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免征新疆普林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4〕416号
博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普林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博州地税发[2004]66号)、(博州地税发[2004]67号)、(博州地税发[2004]69号)、(博州地税发[2004]70号)、(博州地税发[2004]71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规定,准予免征新疆普林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3年(2002年—2004年)、温泉县金泉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3年(2002年—2004年)、阿拉山口润博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3年(2001年—2003年)、精河县广电传输网络中心企业所得税3年(2003年—2005年)、博州对外贸易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3年(2003年—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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