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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7〕2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减征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新疆鑫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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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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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1600017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7〕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7〕2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减征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新疆鑫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减征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新疆鑫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复函》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7〕2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减征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新疆鑫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复函》(新政办函[2006]197号)转发你局,请按照减免税工作规程要求,做好年度减免税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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