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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丨建筑施工单位如何申报扬尘环保税?手把手教你电子税务局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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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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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8 16: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宁波税务
标题: 辅导丨建筑施工单位如何申报扬尘环保税?手把手教你电子税务局如何操作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TAyNTIzNg==&mid=2650709055&idx=2&sn=a26ef53b231031c7b310755e3ae04649&chksm=83806904b4f7e012cd76abb6f57c3136c7539676766004755fd03bd3e285c6c0a032d7fdbff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08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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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辅导
建筑施工单位如何申报扬尘环保税?
手把手教你电子税务局如何操作!


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怎么填?如何正确申报?下面的申报操作全攻略,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进入税源信息采集界面
登录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税源采集(环境保护税)





基础信息采集表填写
施工扬尘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抽样测算,只需填写《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主表),点击【进入采集表】,可进行税源信息的新增、变更、删除操作。

01
填报主表表头
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由系统自动带出,其他项目需要逐一填写。

“1.按次申报”:应选择“否”;
“2.从事海洋工程”:应选择“否”;
“3.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应选择“否”;
“4.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应选择“否”;
“5.污染物类别”:选择“大气污染物”;
“6.排污许可证编号”:已纳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该项必填,具有多张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应全部填写;若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此项不必填写;
“7.生产经营所在区划”:本市纳税人按照注册登记所在行政区填写,外市纳税人按照工程项目所在行政区填写;
“8.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实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填写。

02
增加税源信息
点击【增行】后,进入税源信息采集表界面进行填写。

“排放口编号”: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材料中载明的施工许可证号填写;

“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材料中载明的工程名称填写;

“生产经营所在街乡”:根据生产经营所在地选择;

“排放口地理坐标-经度”、“排放口地理坐标-纬度”: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实际位置的经纬度进行填写,填写时应注意经纬度格式为六十进制;

“税源有效期起”:2023年7月1日之前已开工的工程,“税源有效期起”填写为2023年7月1日;2023年7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按照工程项目实际开工时间填写;

“税源有效期止”:按照工程项目实际竣工时间填写,暂无法确定税源有效期止的,可先按“2099-12-31”填写;

“污染物类别”:选择“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种类”:不填写;

“污染物名称”:选择“一般性粉尘(气)”;

“征收子目”:按照工程项目类型,选择对应的施工扬尘类征收子目;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选择“抽样测算”;

“对应排污许可证编号”:根据已采集的排污许可证编号带出,可在下拉框中单选;若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仅可选择“无排污许可证排口”。


注意:征收子目必填,否则申报计算时无法带出相应的系数。

采集完成后点击【保存】。



税款计算申报
(一)“按次申报”选择“否”,准确选择“税款所属期”。点击【计算采集表】(抽样测算计算)。

(二)增行——选择税款所属月份——双击税源编号空白处,选择一条税源信息进行计算申报。



(三)计算表中“污染物类别”、“污染物名称”、“特征指标”、“特征单位”、“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等多个栏次的内容,由税源基础信息中自动带出,若税源信息采集有误,应对税源基础信息进行修改保存后,再重新进行增行操作。

(四)其他需要填写的栏次中,需依次填写“特征指标数量”和“特征系数”。

“特征指标数量”:按照《浙江省施工扬尘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中施工面积的数值进行填写。

“特征系数”:根据“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千克/平方米)×(1-削减比例)”计算得出对应系数并在下拉框中进行选择。

(五)填写完成后系统自动计算出“污染当量数”、“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点击【保存】——重复以上操作直至填报完成所有当期应申报污染物——点击【保存】返回“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界面——点击【申报】回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界面——勾选需要申报的税种后点击【下一步】——点击【申报】完成环境保护税申报。



注意
(1)施工扬尘产生系数表

(2)削减比例采用评价制度
施工扬尘削减比例根据《施工扬尘污染防控评价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三类的,该工程项目该季度削减比例按0%计算;评价结果为二类的,该工程项目该季度削减比例按30%计算;评价结果为一类的,该工程项目该季度削减比例按50%计算。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权限,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应对本辖区办理施工许可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控情况至少开展1次评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通过“浙里建”向被评价工程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布施工扬尘污染防控评价结果。

举例:某施工单位承包房屋建筑工程,2023年三季度《施工扬尘污染防控评价表》的评价结果为一类,那么该季度削减比例为50%,那么选择的“特征系数”=0.269×(1-50%)=0.1345。

(3)当月实际施工天数不足15天或者5天的,按规定减半或者按零排放计算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在申报计算界面,通过修改“特征指标数量”来实现减半或零申报。

举例:某施工单位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总施工面积为10000平方米,2023年7、8月正常开工,9月因专项整治导致当月实际施工天数只有10天,那么计算申报时7、8月的“特征指标数量”填报10000,而9月的“特征指标数量”则填报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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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一文了解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

END


来源 | 资源和环境税处
制作 | 北仑税务 海曙税务
文字 | 胡慧秀 闻紫羽
审核 | 姚伟君
校审 | 李一园
编发 | 王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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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慈溪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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