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五年内首次未按照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且没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不予处罚
| 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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