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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开发票说“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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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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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8 15: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丽江税务
标题: 对拒开发票说“NO”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yMDc2NjUwMw==&mid=2247512172&idx=1&sn=256e3dfa063629d5bec075510ffdeb70&chksm=f9e7a524ce902c329042be6d7a2bab234370ba9221674d3f86700e95d59a947adb906e3e4af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05 17:35
二维码: -

商家有开具发票的义务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规定,您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商家拒开发票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023年10月1日起,《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施行,对发票及票证管理类、税款征收类、税务检查类、纳税担保类等7类53项税务违法行为细化明确了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并按照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裁量阶次。

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行为划分裁量阶次如下:
违法
行为
法定
依据
适用
条件
具体
标准
备注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五年内首次未按照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且没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不予处罚
首违不罚清单事项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首违不罚除外)
50元

_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50元-2000元

_
情节严重的
2000元-1万元

_

税务行政普通程序处罚信息将在云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公示。
商家不会开具发票怎么办?

如您在开具发票过程中遇到疑问,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拨打文末主管税务机关电话进行咨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
统筹|赵菊英
初审|冯云波
复审|杨光鸿
终审|沙国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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