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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平税务:税费优惠政策通讯(2023年 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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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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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8 14: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和平税务
标题: 天津和平税务:税费优惠政策通讯(2023年 第七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DQ4NjcwMQ==&mid=2247522813&idx=1&sn=68e0911829751c5dd1486969ffc56ce1&chksm=9f40d43fa8375d2953dc0a0b179fc2f3a5a952d6b5d9b0263b689fe7daa8469b0b09d96cb17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06 17:09
二维码: -
本期税费优惠要点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减征优惠
1
1.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2
2.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3
3.增值税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
4.印花税政策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减半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具体政策详见 《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政策依据
1
1.增值税



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具体政策详见:《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2
2.个人所得税



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政策详见:《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





1
1.增值税



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具体政策详见:《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政策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印花税政策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五、其他相关事项

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3年8月2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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