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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8〕23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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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地税函〔2008〕233号
文件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8〕23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8〕233号

税乎网注——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8〕233号
  全文有效
  2008.12.4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再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总局对纳税人实行分规模管理的要求,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试行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具体为: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核发等日常管理工作,县以上税务机关负责企业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反避税等工作事项。即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1—2个县(区)进行试点,探索经验。
  二、按照总局要求,省局建立对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适时组织跨市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的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三、为规范对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从2008年起,对跨省设有分支机构或省内跨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律按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75号)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省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255号)的相关征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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