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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税之声第九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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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8 13:4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西城税务
标题: 西税之声第九十三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DE5NTkzMA==&mid=2653075830&idx=4&sn=a0068325287a0aaa02232365a4835be6&chksm=813ab543b64d3c55d7cd93a4eda04a44b566c7618dfabef774e8beca9efb986ad02924fc1cb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07 10:30
二维码: -

来源:北京西城税务
西税之声





社保缴费
内容概述:
尊敬的缴费人,2023年9月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已经开始,下面小编将企业缴费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缴费的具体事项提示如下:
  1.企业缴费
  2.灵活就业人员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电局指南
内容概述:
问:邮寄代开的专用发票如何申请开具红票?
答:您好,请您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邮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点击页面左侧的【开具红票】,进入此页面后点击“新申请”按钮,填写需要申请红字的发票信息,选择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原因,点击下一步,再点击“添加附件”按钮上传所需文件,然后点击保存,选中需要提交的申请,最后点击右上角“提交”按钮即可。






最新政策
内容概述:
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公告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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