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实行两档照顾性税率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4]2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实行两档照顾性企业所得税率的企业具体通知如下:
一、企业纳税年度应纳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可按原已核定按季或按月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换算,换算后的适用税率按本通知附表执行。对照附表不在18%和27%税率的企业均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必须按规定税率或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后四个月内按规定清缴,多退少补。
四、本通知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五、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九日
附一:
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换算表(一)
(年换算季)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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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8%
| 0.75以下
| 1.5以下
| 2.25以下
| 3以下
|
| 27%
| 2.5—0.75
| 5.0—1.5
| 7.5—2.25
| 10.—3.
|
注:第一均含本数;第二档2.5万—0.75万元中2.5万元含本数,以下同,即5 万元、7.5万元和10万元含本数。
附二: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换算表(二)
(年换算月)
单位:万元
档
次
| 税率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九个月
| 十个月
| 十一个月
| 十二个月
| 1
| 18%
| 0.25以下
| 0.5以下
| 0.75以下
| 1以下
| 1.25以下
| 1.50以下
| 1.75以下
| 2以下
| 2.25以下
| 2.50以下
| 2.75以下
| 3以下
| 2
| 27
%
| 0.83~0.25
| 1.66~0.5
| 2.49~0.75
| 3.32~1.
| 4.15~1.25
| 4.98~1.5
| 5.81~1.75
| 6.64~2
| 7.47~2.25
| 8.3~2.5
| 9.13~2.75
| 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