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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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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2/t286093.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4]20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9-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03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烟草行业的工业,商业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即在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未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草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接此通知后,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请各地尽快督促入库,不得再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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