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八钢多经钢渣厂等3户国家鼓励类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5〕500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征乌鲁木齐头屯河区八钢多经钢渣厂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乌地税发[2005]133号)、《关于减征新疆电力建设调试所企业所得税的的请示》(乌地税发[2005]134号)、《关于减征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基础工程处企业所得税的的请示》(乌地税发[2005]132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及《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02]10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电力建设调试所2001-2003年度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意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基础工程处2003-2004年度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意乌鲁木齐头屯河区八钢多经钢渣厂 2005年暂按15%预缴企业所得税。
请你局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02]103号)中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上述3家企业在减免税收优惠期间的审核、征收及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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