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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8〕31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2006-2007年度享受国家鼓励类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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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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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300006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8〕31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8〕31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2006-2007年度享受国家鼓励类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8-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2006-2007年度享受国家鼓励类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8〕315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关于延续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新建院字[2007]0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关于延续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新建院字[2008]01号)。经审核,该公司主营建筑工程设计、装饰装修设计,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第二十四条第26款计算机辅助设计(CAD)项目, 且2006、2007年上述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的规定,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减免缓税审理委员会5月29日审议通过,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2006-2007年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暂按15%预缴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该企业年度税收优惠的审核、征收及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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