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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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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803/t286112.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4]22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0-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20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原未实行利改税的所有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均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二,各类外贸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三,考虑到外贸企业财务核算的具体情况,外贸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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