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2007年度所属企业提交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8〕70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昌吉州地方税务局、喀什地区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关于申请批准提取2007年企业管理费的报告》(路桥财字[2007]71号),鉴于该公司申请2006年度管理费的期限已过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规定,经核审,准予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定额提取管理费380万元(详见付表)。所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可在2007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文件规定,在该公司及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所属企业
| 提取金额
| 税收管辖单位
| 桥梁工程处
| 140
|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
| 第一工程处
| 130
| 喀什地区地税局
| 第二工程处
| 110
| 昌吉州地税局
| 合计
|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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