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泊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泊头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泊政办字[2009]7号
泊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泊头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泊政办字[2009]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4月1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处,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泊头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泊头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沧州市严厉打击和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总体部署,根据《沧州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沧政办字[2009]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对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整治,摸清印制、兜售假发票犯罪的源头和渠道,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一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尤其要严厉打击印制、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依靠基层群众组织对易于隐藏印制假发票窝点的城乡结合部以及不法分子兜售假发票较为集中的车站、商场等区域进行重点整治。对群众检举的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按有关规定对检举人予以奖励。严厉查处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机关骗购空白发票并非法倒卖或代开发票。加强发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统一发票犯罪证据认定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增强打击、惩处力度。
(二)严肃查处使用虚假发票行为。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为重点,坚决查处纳税人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使用假发票的查处力度,对使用虚假发票虚列支出、报销的,依法按贪污、职务侵占和私分国有资产从严惩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还要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财会人员的责任。对此类问题严重的单位要通报曝光,限期整改。
(三)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加强对一般纳税人和货运业、房地产开发、建筑业纳税人自开票资格认定审查工作管理,保证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规范、有序。
(四)打击和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深挖发送发票违法信息的源头,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发票违法信息管控制度,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过滤,有效阻截违法信息,集中查处一批发送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的犯罪分子。
(五)加强监管,减少现金交易。加强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鼓励转帐支付。纳税人应保存银行转帐凭证,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有效核对发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逐步在纳税人中推广使用公务卡,利用银行卡等进行零星购买、差旅等小额支付。对于大量使用现金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 加大税务检查的频度和力度。
(六)开展警示教育,作好新闻宣传工作。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深刻剖析典型案例,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向全社会宣传使用虚假发票的危害性,提高群众防假防骗能力和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法制意识。
二、 组织领导及工作方式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沟通情况。协调小组办公室通过联络员制度开展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认真总结经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办法。
三、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与公安部门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检查;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研究制订普通发票等凭证的稽核办法。
(二)市公安局:与市地税局、国税局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活动;加强发票违法案件的侦查工作。
(三)市财政局: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
(四)市审计局: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市监察局: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纳税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市工商局:会同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利用虚假注册公司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活动。
(七)市人行: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减少现金使用。会同市地税局、国税局研究建立银行、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八)市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九)市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市检察院: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查处隐藏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
(十一)市广电局: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依法使用发票的宣传教育,做好发票案件的曝光工作。
附:泊头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组 长:卢三伟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及文松 市地税局副局长
刘志福 市国税局副局长
王海涛 市公安局副主任科员
霍洪福 市财政局主任科员
成 员:田宝春 市广电局主任科员
穆伍生 市法院副院长
姜玉柱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兰梅 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王杰章 人行泊头支行副行长
李华昌 市审计局副局长
耿云雷 市工商局纪检组长
刘福信 市政府法制办法制科科长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及文松同志兼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