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便于了解税源情况,制定和简化抵免操作办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从1994年1月1日起,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国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执行原来按20%缴纳所得税办法.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汇总纳税时准予抵免,在征收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下达.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二,关于报送<境外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问题(编者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