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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6]024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报送税源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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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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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41700008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6]02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6]024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报送税源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5-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报送税源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6]02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报送税源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
996]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保证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尽快得到应用,各地从设备上应予以保证。有条件的地区应为税政部门配备微机,以确保编报期税源报表的编制工作。
二、从1996年起,企业所得税税源季度报表改按半年编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和半年税源报表要求用软盘形式上报。考虑到今年是税源管理软件应用的第一年,为保证税源报表的编报工作, 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和1996年半年税源报表要求用软盘和打印表形式同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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