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23
  • Tax100会员 32548
查看: 151|回复: 0

四部门发文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489
2023-9-6 00:3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内蒙古税务
标题: 四部门发文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TEyNDQxMA==&mid=2650500617&idx=2&sn=b0e424ba58460751fcb61329c6548252&chksm=87b78cdcb0c005ca61bdc7e39ee8494ca17c1c23357d9530138adfb6440312a9e845756595d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05 09:30
二维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公告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23年8月2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责编:晨阳
编审:塔娜
推荐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 APP操作指引 | 企业业务登录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十问答


点分享

点收藏

点点赞

点在看
505_1693931413891.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