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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12366热点——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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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东城税务
标题: 东城12366热点——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TE4MzQ3Mw==&mid=2654863179&idx=4&sn=3391e33e04253cf691b602fac6ad5fb6&chksm=80aad6d5b7dd5fc38fbf89b50d6a0f05792434fce9a753463eccffaacbf542adccb26319711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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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9-05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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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
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
如果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规定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规定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规定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来源:北京东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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