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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复运进境政策延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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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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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5 05: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宜昌税务
标题: 好消息!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复运进境政策延长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TUzMTk2MQ==&mid=2247547692&idx=2&sn=bdcae87d755110f2ca6847f882689339&chksm=97dba4faa0ac2dec7b33d499bd2d898f787bb959fe1377bfe10e23861779a893a1ec34a36af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04 17:01
二维码: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宜昌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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