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6]5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国税函[1996]3 6号),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加强国有农口企业所得税征管,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预征工作。对一些采用一年一汇缴办法的地方农垦企业,应当一律改为按月或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以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
二、各地要加强对中央系统兴办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的税收管理,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按现行税收政策给予优惠照顾。但对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又随意转为国有性质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各地应如数追回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的税款。 |